撬砸10余辆豪华车玻璃盗窃,不满16岁嫌疑人被行拘!警方:“还是孩子”不再是挡箭牌
2026-02-25
来源:新闻综合
据天津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平安天津”7日消息,2026年1月某日凌晨2时许,李明(化名,男,案发时15周岁)伙同张军(化名,案发时17周岁,已刑事拘留)从外省窜至我市某区,撬砸10余辆豪华汽车玻璃,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窃得项链、现金等贵重财物,人民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影响极为恶劣。
案发后,办案单位快速勘查现场、固定证据,赶赴外省市对嫌疑人进行抓捕,法制部门全程遂行支撑,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环节全流程把关,嫌疑人李明因未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被予以治安处罚,其虽为15周岁未成年人,但跨区域结伙、以破坏性手段撬砸多辆汽车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情形。
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可以执行行政拘留情形,办案单位经充分研判,在严格履行告知等相关程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明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投送执行。
这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天津首例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警方披露,2026年1月某日凌晨2时许,李明(化名,男,案发时15周岁)伙同张军(化名,案发时17周岁,已刑事拘留)从外省窜至天津市某区,撬砸10余辆豪华汽车玻璃,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窃得项链、现金等贵重财物,人民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影响极为恶劣。
案发后,办案单位快速勘查现场、固定证据,赶赴外省市对嫌疑人进行抓捕,法制部门全程遂行支撑,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环节全流程把关,嫌疑人李明因未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被予以治安处罚,其虽为15周岁未成年人,但跨区域结伙、以破坏性手段撬砸多辆汽车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情形,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可以执行行政拘留情形,办案单位经充分研判,在严格履行告知等相关程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明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投送执行。这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天津市首例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作出重要调整,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新法规定,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警方表示,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未成年人也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惩”“救”不及时,很容易导致他们走向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精准惩戒+刚性矫治+严打侵害”的组合拳,针对这一现象精准施策。而这一调整,极大压缩了过往对一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 网站编审:(王总监)
案发后,办案单位快速勘查现场、固定证据,赶赴外省市对嫌疑人进行抓捕,法制部门全程遂行支撑,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环节全流程把关,嫌疑人李明因未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被予以治安处罚,其虽为15周岁未成年人,但跨区域结伙、以破坏性手段撬砸多辆汽车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情形。 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可以执行行政拘留情形,办案单位经充分研判,在严格履行告知等相关程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明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投送执行。
这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天津首例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警方披露,2026年1月某日凌晨2时许,李明(化名,男,案发时15周岁)伙同张军(化名,案发时17周岁,已刑事拘留)从外省窜至天津市某区,撬砸10余辆豪华汽车玻璃,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窃得项链、现金等贵重财物,人民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影响极为恶劣。
案发后,办案单位快速勘查现场、固定证据,赶赴外省市对嫌疑人进行抓捕,法制部门全程遂行支撑,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环节全流程把关,嫌疑人李明因未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被予以治安处罚,其虽为15周岁未成年人,但跨区域结伙、以破坏性手段撬砸多辆汽车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情形,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可以执行行政拘留情形,办案单位经充分研判,在严格履行告知等相关程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明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投送执行。这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天津市首例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作出重要调整,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新法规定,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警方表示,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未成年人也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惩”“救”不及时,很容易导致他们走向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精准惩戒+刚性矫治+严打侵害”的组合拳,针对这一现象精准施策。而这一调整,极大压缩了过往对一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 网站编审:(王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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