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以法治手段强化内部审计
11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审计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政府规章。《规定》的出台,为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审计监督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单位治理现代化、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新时代新使命,迫切需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化为制度规范。针对当前我省内部审计存在的发展不平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等短板,《规定》通过强化法治支撑,从制度层面破解实践难题,切实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规范高效履职。
《规定》要求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并要求落实主要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为强化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规定》明确被审计对象的整改主体责任、内部审计机构的督促整改责任,增加审计发现问题分类整改规定,以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同时,要求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内部审计结果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规定》的主要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科学界定内部审计实施主体与适用边界、创新方法提升审计效能、强化追责压实履职责任。其中,立足我省实际,结合不同单位资金规模、管理范围、业务特点等差异,科学划分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标准。此外,针对部分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力量不足、专业领域单一等短板,创新性提出建立内部审计专家库制度,明确吸纳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入库,为提升审计工作质效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编辑: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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