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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因受贿获刑:违规为104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2025-07-24 来源:网络

  重庆女子程某原系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文员,主要负责对外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许可资料审核等业务。生于1995年1月1日的她,因涉嫌受贿罪,于2024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12月,程某违规为104人办理了网约车运输证。其间,她通过本人及其母亲周某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受好处费共计42.8万元。

  重庆市一中院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程某上诉后,重庆市一中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程某不具有编制,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意见。重庆市一中院认为,程某系劳务派遣人员,没有编制,但是其受国家机关委托,实际管理公共事务,是从事公务,而非劳务性工作。程某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

  违规为104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程某生于1995年1月1日,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程某经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重庆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客运科工作,主要负责对外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许可资料审核等业务。

  因涉嫌犯受贿罪,程某于2024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4月3日被逮捕。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定,2021年8月,网约车运输证代办中介唐某(另案处理)为给非江北区户籍人员在江北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请托程某不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行驶证原件、不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场,并承诺每办理一张网约车运输证送其0.3万元或者0.4万元的好处费,程某同意。

  2021年8月至同年12月,唐某通过变造身份证、行驶证地址为江北区的方式,共计向程某提交100余名申请人的相关办证资料。程某在未按“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应向车辆行驶证登记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核对申请资料一致性且申请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通过审核,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领导程序性审签后违规为104人办理了网约车运输证。

  其间,程某通过本人及其母亲周某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受唐某好处费共计42.8万元。

  2022年1月至同年2月,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网约车运输证办理开展自查,程某主动向所在单位交代了受贿事实,并按要求将收取的42.8万元陆续退还给唐某。2022年2月底,程某从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离职。之后,唐某将其中37.9万元陆续退还给相关办证人员。

  2024年7月8日,被告人程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监察机关交代上述犯罪事实。2024年7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程某到案后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唐某退出涉案款项4.9万元(该款为唐某自行垫付给程某的好处费,暂存于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委员会指定账户)。

  江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系经派遣至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监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按所在单位要求退出受贿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涉期间,程某多次收受贿赂共计42万余元,数额巨大,涉及100余名网约车驾驶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本案案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2025年4月11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程某受贿所得的42.8万元予以追缴。

  劳务派遣人员也可构成受贿犯罪

  一审宣判后,程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

  程某的辩护人提出,程某系劳务派遣人员,没有正式编制,其从事的工作岗位仅具有劳务性,而非从事公务,应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程某主动向其工作单位投案,在未被办案机关发觉前自首,应大幅度减轻处罚;程某主观恶性极小,悔罪态度较好,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相对较小,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法院予以确认。此外,二审期间程某亲属代其缴纳罚金10万元。

  重庆市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程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重庆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如果对程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应当适用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如果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则应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在贿赂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认定标准包括编制和从事公务。行为人具有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编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仍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有编制,必为国家工作人员。无编制,有可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条件为其从事公务。从事公务通常包括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国有资产和管理社会公共事业。其中管理公共事务包括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中,通过行使权力对事务进行管理。

  上诉人程某系劳务派遣人员,没有编制,但是其受国家机关委托,对群众提交的申请办理网约车许可证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注明是否与原件一致,构成行政审批的一个环节,实际管理公共事务,是从事公务,而非劳务性工作。程某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辩护人关于程某不具有编制,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程某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程某在其罪行被发觉前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清退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可能性,重庆市一中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5年7月5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将实刑改为缓刑,程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程某受贿所得的42.8万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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