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出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规
近日,大同市出台《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明确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居住区必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统一监管运营。这标志着大同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迈入规范化、全覆盖新阶段。
该办法由大同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5部门联合制定,涵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运营全流程管理。明确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助餐助行、托养等服务的场地、房屋等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于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或总户数小于300户的小型居住区,可与相邻居住区联合配建,配建后总规模需要满足区域内每百户配建标准,单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小型联合配建项目除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一层、二层,二层(含二层)以上需配备无障碍电梯,严禁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不符合日照、通风要求的区域,同时需靠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体场所、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方便老年人就近享受综合服务。
此外,在建设与移交环节,该办法明确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实行“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建、建设不达标或逾期未移交的项目,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同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未规划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标的居住区,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采取补建、改造、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用于社区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归民政部门。
责任编辑: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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