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检察温情揉进法律框架——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公务涉事消防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网山西讯:(张立志)“虽然不能再驾驶消防车,但能留在队里继续救火,看着这片山林平安,我心里踏实。”面对前来回访的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身着消防制服的张某说道。
在森林消防大队院子里,张某认真整理装备,曾经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眼中重新燃起对工作的热忱。谁也不会想到,这名坚守一线的消防员,曾因一场救火途中的意外,陷入人生低谷。
时间回溯到2025月3月23日,沁水县境内山林突发火情,火势迅速蔓延,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态环境。县森林消防大队接到指令后紧急响应,安排驾驶员张某驾驶消防车,搭载15名队员火速奔赴火场。火情就是命令,为争取灭火黄金时间,张某沿国道342线行驶至某路段时,急于超车赶往现场,不慎与相对方向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剧烈碰撞,杨某当场身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未作丝毫逃避,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主动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身行为。经交警部门勘查取证,认定张某超车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公安部门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沁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认真审阅全部卷宗,细致核查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表示,表面看,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通肇事案,依法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案有着特殊背景——事故发生在张某执行救火紧急公务过程中,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若简单一诉了之,不仅会毁掉一名敬业的消防队员,更可能挫伤整个消防救援队伍的履职积极性,让为公共利益挺身而出的人寒心。”诉与不诉,考验着司法的温度与智慧。
为全面查清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承办检察官多次深入张某居住地、所在消防大队走访调研,了解其日常工作表现与案发后状态。经查,张某从业多年恪尽职守、勤勤恳恳,无任何前科劣迹,平时驾驶消防车谨慎规范,多次圆满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案发后,张某深陷自责与愧疚,主动登门向杨某家属致歉,承诺尽己所能承担赔偿责任,安抚家属情绪。森林消防大队也第一时间表态,全力配合善后处置,积极协调赔偿事宜。
为化解矛盾、弥合伤痛,承办检察官主动牵头,多次组织消防大队、张某与杨某家属开展调解。调解中,检察官一方面明确张某与消防大队的法律责任,督促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一方面耐心倾听家属诉求,安抚其悲痛情绪,细致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其真诚歉意与积极态度获得家属谅解。
结合案件实际,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各项情节: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其行为系执行救火紧急公务的职务行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缺乏可谴责性,且结合公共利益与消防职业高风险性,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若提起公诉,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不利于鼓励公职人员主动履职、守护公共安全。
为确保处理公正透明,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被害人家属、消防大队代表等参与。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案件事实、证据及拟不起诉理由,明确不起诉绝非漠视生命,而是法律框架内的审慎判断。听证员充分讨论后,一致同意拟不起诉意见。最终,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能留下来继续救火,是我最大的心愿。”53岁的张某得知这一决定时泪流满面。
案件办结并非终点,源头治理才是安全关键。沁水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紧急任务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法治教育、应急处置规范等薄弱环节提出建议,强化源头防控。消防大队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完善出警车辆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确保出警既快又稳。
沁水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起诉不是终点,让犯错者真心悔过、回归正途才是司法的目的。检察院将持续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线,推动矛盾化解与源头治理,用检察温情守护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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