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意见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记者21日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为各地区各部门依法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指导。
意见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根据意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提供的带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等。第二类是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意见强调,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调动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实施,指导各地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职能作用,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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